为了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省法制办发布《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按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法》指出,凡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都是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根据情况为残疾人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安排其接受职业培训。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按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单位,财政部门可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工商登记注册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记者 蒋黛 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