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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法院首次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案

4月27日,五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华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田某祖、田某荣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此案是五华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示范案件。

五华法院首次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某祖从1993年开始在长虫山杨梅山区域开办石料场,1996年被告人田某荣加入,与田某祖共同经营该石料厂直至2007年关停。石料厂关停后,田某祖、田某荣继续在杨梅山区域使用该地块至今,并对石料厂区域进行覆盖土壤、平整土地行为。2011年1月,以田某荣名义签定涉案林地的荒山承包协议,至今未取得相应的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并且涉案林地原有地貌已发生改变,原有地表植被已被大量破坏。

经鉴定,两名被告在红云街道办事处长虫山杨梅山区域占用林地面积合计8.379亩,地类为乔木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亚林种属特种用途林,被占用林地上原有立木蓄积27.498立方米。经相关工程咨询公司鉴定:林地植被恢复工程项目总投资35162元。

五华法院首次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案

该案由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后由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田某祖、田某荣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祖、田某荣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田某祖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田某荣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田某祖、田某荣连带承担林地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35162元,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五华法院首次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案

该案件是五华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五华法院结合相关适用条件,特选取此案作为“3+4”合议制的首次实践,就是由3名审判员和4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七人合议庭中,4名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认定,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针对事实认定部分,独立发表意见,有利于提高裁判的社会认可度,对提升司法透明度、拓宽人民监督渠道、增进人民对司法的理解和信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针对此案件,主审法官呼吁大家,土地有限,保护土地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今天保护土地你是参与者,明天和谐家园你就是受益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要强化环境保护意识,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普法小贴士

五华法院首次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案

1、“非法占用农用地”如何理解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数量较大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2、“农用地”的范围

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湿地等,只要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的行为都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

3、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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