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砰!”伴着铿锵有力的法槌声,审判长宣布:“现在开庭……”4月27日9时30分,五华区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田某祖、田某荣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
此次庭审,五华法院邀请了昆明中院特约监督员,五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自然资源局,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红云街道、黑林铺街道、普吉街道、西翥街道及街道所辖涉林社区70余人旁听。媒体记者进行全程跟踪报道,同时在“一直播”进行庭审直播,9300余名观众在线观看案件审理过程。
案情回顾
被告人田某祖从1993年开始在长虫山杨梅山区域开办石料场。被告人田某荣于1996年加入,与田某祖共同经营该石料厂至2007年关停。石料厂关停后,田某祖、田某荣继续在杨梅山区域使用该地块至今,并对石料厂区域进行覆盖土壤、平整土地行为。2011年1月,以田某荣名义签定涉案林地的荒山承包协议,至今未取得相应的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并且涉案林地原有地貌已发生改变,原有地表植被已被大量破坏。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名被告在五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长虫山杨梅山区域占用林地面积合计8.379亩,地类为乔木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亚林种属特种用途林,被占用林地上原有立木蓄积27.498立方米。经北京中森国际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鉴定:林地植被恢复工程项目总投资35162元。
该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后,由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田某祖、田某荣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五华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益诉讼,是指对于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尤其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在这些领域发生的案件,往往损害的是公共利益,与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缺乏法律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公益诉讼是唯一的法律救济渠道。
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新的案件类型。该案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一项制度创新,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庭审效率,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司法保障。同时也提醒大家,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二、五华法院首次组建七人合议庭
2018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重大改革。不同于以往的三人合议庭,该法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本案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情形。五华法院特选取此案作为“3+4”合议制的首次实践,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在七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认定,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针对事实认定部分,独立发表意见,有利于提高裁判的社会认可度,对提升司法透明度、拓宽人民监督渠道、增进人民对司法的理解和信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庭审紧紧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田某祖、田某荣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展开,整个庭审依法有序推进,举证、质证、认证环环相扣,庭审程序层次分明、条理清楚、规范高效。
法院判决
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阶段,法庭当庭宣判:
被告人田某祖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田某荣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田某祖、田某荣连带承担林地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35162元,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法官寄语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秦晓迎发出“法官寄语”: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我们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度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要强化环境保护意识,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非一朝一夕之力,却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土地有限,保护土地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今天保护土地你是参与者,明天和谐家园你就是受益者,全体法律人都应当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护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