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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先宣誓!五华法院首试“证人具结制度”

“我作为本案证人,向法庭作如下保证:保证向法庭所作的陈述为客观事实之全部内容,无隐瞒、捏造事实的情形,如违反上述保证,愿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这是4月22日上午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23法庭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证人杨某向法庭宣读的保证书内容。该案原告黄某诉请要求被告刘某及代理被告签署借款协议并实际接受现金交付的被告陈某向其承担还款责任。针对黄某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陈某于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证人杨某出庭作证,所需证明内容涉及借贷双方现金交付本金数额的确定、案外人接收款项等案件事实。法院审查后同意证人出庭作证。庭审中,杨某面对庄严的国徽,在法官、原告及被告三方的监督下郑重承诺。这也是五华法院首次尝试要求证人在出庭作证前进行宣誓。

证人出庭作证先宣誓!五华法院首试“证人具结制度”

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使得法官与证人证言直接接触,是直接言辞原则在证据制度中的体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加规定“保证书制度”,即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下称《证据规定》)第七十一条又在上述“保证书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证人具结制度”。“证人具结制度”是指证人在作证之前,向法庭承诺其在此后的庭审过程中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承诺对自己的行为自愿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我国民事审判的实践中,证人虚假陈述的情况常见,导致法官对证人证言的采信率低,证人出庭制度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效。《证据规定》中规定的“证人具结制度”是在以往民事审判实践中,对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及形式有益基础上的完善,其特点在于明确了不履行“证人具结制度”规定的程序后果及证据采信规则。其以形式上的严肃性、程序上的规范性及适用上的必须性对证人作证起到一定约束和警醒的作用。

证人出庭作证先宣誓!五华法院首试“证人具结制度”

五华法院的此次庭审中,法官要求证人在出庭作证前签署《保证书》,并当庭予以宣读,对即将在5月1日起施行的《证据规定》中的“证人具结制度”在程序及形式上先行先试,虽该尝试并未适用“证人具结制度”中的程序后果及证据采信规则,但此举让证人在法庭上面对法官、原告及被告三方郑重宣誓,既让证人出庭有了庄严的仪式感,也让证人体会到法庭的严肃性,加大了证人如实称述的可能性。

下一步,《证据规定》施行后,五华法院将完善落实“证人具结制度”,并积极总结制度经验,以提高证人证言的采信率为目标,使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真正发挥其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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