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五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范萌萌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了19件农民工讨薪案件,与以往普通程序案件至少需要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模式不同,这次审判席上仅有一名法官。
案情回顾
被告甲公司于2013年将某公租房项目的一标段分包给被告乙公司,将某公租房项目的的四标段分包给被告丙公司。被告代某某为被告乙公司、被告丙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原告陈某某等19人均在该公租房项目中提供劳务。2016年1月28日,被告乙公司、被告丙公司在《工资汇总表》上加盖项目部公章,确认欠原告陈某某等19人工资。被告甲公司于2018年根据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将120万元汇至该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但是,原告陈某某等19人未拿到欠付工资,故将4被告诉至五华法院。
普通程序为什么只有一位法官审理?
为什么能如此高效地审理?
今天,小编邀请法官范萌萌就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释疑!
▼以案释法
问题1:为什么普通程序案件要适用独任制审理?
范萌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司法资源作为重要的公共资源,其总量是有限的,而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逐年剧增,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成为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问题。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繁简不一,那就需要针对不同的案件合理调配人力、分配法庭、设置程序、安排审限,因此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分为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等7种类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并非都是事实不容易查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普通程序审理中针对不同的案件分别适用合议制及独任制,能够进一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审判的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2: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范萌萌: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此次开庭审理的19件案子涉及4个被告,被告丙公司的住所位于陕西省,送达期间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时开庭,且争议发生时间为2016年,属于事实不易查明案件,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该19案均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与之对应,本院之前已审结相关案件,故适用独任制审理。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四)新类型或疑难复杂的;(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六)发回重审的;(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八)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九)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因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案件具有明确的限制,必须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区分案件的实际情况适用不同的审判组织模式。同时,如果在适用独任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应该适用合议制审理的情形,应该裁定转为合议制审理。
问题3: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如何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范萌萌: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仅是审判组织的不同,并不代表诉讼程序的简化。在案件的送达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材料的送达不能简化,但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取电子送达的方式;2.开庭前三日前告知当事人案件适用的程序以及审判组织的构成;3.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能少于15日;4.被告下落不明的,公告的期限为60天。
审理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开庭审理前,适用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的形式,做好审理前的准备;2.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进行,但是可以根据争议焦点逐次进行;3.当事人认为不应该适用独任制审理的可以提出异议,经审查后发现不适用独任审理的情况,及时裁定转为合议制审理。
法律文书制作中,应该注意以下方面:1.法律文书不能简化,应该包括举证质证的内容及法院对证据的认定,经审理后认定的事实以及裁判的说理部分;2.诉讼费用按照普通程序收取,不存在减半收取。
当事人不服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制审理,而应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