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认为,
在法庭上说谎无关紧要?
那可就大错特错了!
个别当事人为达非法目的
作虚假陈述,
非但难以“胜诉”,
还可能收到法院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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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五华法院日前就对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1万元!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五华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的处罚。
赵某是五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坚称其已按离婚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了22280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证据银行流水。但是,原告熊某称只收到82800元,赵某向其转款140000元尾号为6370的银行卡一直是赵某在使用,其并没有真正收到这笔钱。
赵某对以上事实予以否认。
案件的真实情况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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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仔细核对银行流水时发现了案件的端倪。熊某尾号为6370的银行卡流水显示,该账户在收到赵某转账的140000元后,立即就转账给了案外人王某。那么,王某就是该案的关键。于是,法官询问了原、被告是否认识这个案外人,原、被告都予以否认。根据举证责任分配,法官建议熊某向派出所报警,找到这个案外人来予以证明。
报案后,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金家河派出所民警多次找到赵某,告知其如再不如实说明情况,将予以刑事立案。惧于法律的威严,赵某向法院提交了撤回证据申请书,表明其陈述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与客观事实不符。
对于赵某在法庭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不仅严重妨害了案件审理与司法秩序,更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司法的权威,贯彻诚信原则,五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赵某处以罚款1万元。法官当即对赵某发出罚款决定书。这是五华法院首例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的处罚。
当事人前后陈述弄虚作假,
跟法官玩起了“小动作”!
看看会承担哪些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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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在诉讼过程中,不仅法官要公平公正,当事人也要凭真凭实据如实陈述客观事实,对于当事人通过弄虚作假妄想证明自己的陈述或否认对方主张、扭曲事实真相的行为,一经确认,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是解决矛盾、平复纠纷之地,
容不得任何谎言!
诉讼参与人都应当按照事实情况,
如实陈述相关内容,
任何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