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将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新安装的电梯,应当配置符合规定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移动通信设施、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等配套设施。鼓励乘客电梯配备远程监测装置,并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数据接口。本条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电梯,没有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一年内完成安装并投入使用。”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配备远程监控装置的乘客电梯,应当将所采集的电梯运行数据传输至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
为使视频监控与远程监测系统可靠运行,确保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工作有序开展,连云港市市局组织相关单位,制定了《连云港市电梯视频监控和远程监测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现予以发布,并对《技术规范》的实施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市范围内,凡在2020年8月1日以后,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新安装的电梯,应当配置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视频监控设施。8月1日前已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电梯,没有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一年内完成安装并投入使用。
二、市局委托江苏省特检院连云港分院对电梯视频监控设施进行安装验收,确保其能顺利接入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连云港市电梯视频监控与远程监测系统安装验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由连云港分院另行制定。电梯改造、修理监督检验以及定期检验时应当一并对视频监控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多种渠道,让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电梯使用单位了解加装电梯视频监控与远程监测系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电梯使用单位,按照《条例》相关条款督促落实。
四、各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电梯维保单位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向使用单位告知加装电梯视频监控与远程监测系统的目的、意见和时序进度,并协助其选择合适的设备。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做好配合工作。该项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2021年度连云港市电梯维保单位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
五、鼓励其他在用电梯配置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视频监控与远程监测系统,提升电梯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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