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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母婴室写入法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0年6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规定:“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民设施,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开展文明宣传,加强巡查管理,引导、规范文明行为。”

2016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近年来,在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等部门的积极推动下,截至2019年底,北京市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应配置母婴室的公共场所配置率已达93%,其他已配置母婴室的场所如工会服务站、街道社区、银行政府机构办事大厅等238家,已配置母婴室的用人单位1644家。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为全市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提供了更高位阶的制度保障,将进一步促进公共场所母婴室覆盖率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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