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五华区人民政府研究,就划定全区水文站水文监测河段和设施保护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沙朗大村站(原桃园站)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米,沿河横向以两岸河堤外侧之间的区域为界。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沙朗大村站(原桃园站)水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以监测设施周围5米为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四、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采砂、取土、淘金、采石、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五华区沙朗大村站(原名桃园站)水文监测环境保护
范围示意图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五华区沙朗大村站(原名桃园站)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