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租房,但是你们有没有注意,有些租房合同里有一条“优先购买权”的条款,这个优先购买权怎么理解,被侵犯了是否能索赔?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就知道了。
01
案件回顾
2020年10月,五华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租客李某起诉房东徐某某,要求徐某某赔偿自己46200元,承担侵犯自己优先购买权的责任。
原来,2020年4月27日,徐某某将房子租给李某,双方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租金六个月一付,每期1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即支付了六个月的租金1万元和押金2,000元,并清扫了房屋,还进行了粉刷,维修了破损的灯、锁后入住。
在李某租住期间,房东徐某某将房租出售给了第三人王某。李某说,自己也曾向徐某某表示过愿意以100万元购买这套租赁房,而徐某某将房子卖给王某的成交价是953,800元,比自己开的价低了46,200元,房东的行为明显损害了自己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02
调解过程
李某提起诉讼以后,经过五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于某之间的《房产租赁合同》;李某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屋交还给王某;徐某某赔偿李某因合同解除和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而产生的损失合计4万元。这起案件得以通过调解结案,无论对法院还是对当事人而言都是一个比较好的结果。
01 / 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其实,该案中的优先购买权全称叫“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已废止的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和今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对此有详细规定。租房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房屋租赁质量对承租人的切身利益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民法典》明确,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02 / 这项权利是否限制了房主的自由
其实不是的。我们在租房的时候,为了很好的生活,很多人都会对租赁的房租进行或大或小的改造,这些改造里,有些是为了满足实际生活需要,有些是为了满足情感需要,住过一段时间后,我们会对这套房子产生依赖,对房子以及周边的环境产生感情,围绕着房屋会形成一系列稳定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因此法律有必要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权利。
当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现也是有限制的。
情况一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在售卖房屋之前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将房屋出售条件告知承租人,给承租人一定的考虑时间;此外,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同等条件”,即相同的出售条件下,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房子。
情况2
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如果出租人的近亲属想要购买租赁房屋,比如父母把房屋出售给自己的子女,那么承租人也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有了权利,就有损害权利的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前述案例既是按照此规定为指导进行调解,李某获得的赔偿就包含另行购买或租赁房屋而支出的不必要的成本,如搬家费、误工费及房屋差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