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区纪委、区监委加班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力求通过加班补休管理制度的实施,促使干部职工在工作中更加履职尽责,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机关作风建设明显加强。
一、 原则上各部(室)、派驻纪检组业务工作属在正常工作日时间内应完成的不允许加班。
二、 满足下列情况的,可视为加班:
1. 确属区纪委、区监委特别安排的工作;
2. 重大突击性且有较强时限性的工作;
3. 区委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特殊安排的工作。
三、 加班须在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期间工作,达到既定目标和工作要求且正常办理加班审批手续。
四、 下列情况不视为加班:
1. 因工作质量、效率低下或工作失误造成返工的;
2. 应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但超过加班审批时限的加班时间;
3. 未完成加班既定工作任务的。
五、 加班时间超过8小时(含)的,记为1天(加班时长以1天为单位进行统计)。
六、 加班实行审批制度:需要加班的干部职工以部(室)、派驻纪检组为单位到区纪委组织部领取并填写《中共五华区纪委五华区监委加班审批表》,并在审批表中注明加班人员和加班工作安排。负责人提出申请理由送分管副书记签署意见,加班结束后由具体加班人员和分管副书记在审批表上签字后及时交区纪委组织部存档登记。分管副书记要对加班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审核,确认是否达到工作要求,作为核定加班时长及补休的依据。区纪委组织部在每月初将上月加班情况进行公示。
七、 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先审批的,须电话请示分管副书记确认,在次日补交《中共五华区纪委五华区监委加班审批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否则不予认可。
八、 分管副书记加班由区纪委组织部负责登记,并报经主要领导审批。
九、 经审批通过的加班时间,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补休,加班补休原则应在当年休完,剩余补休时间不累计到下一自然年度也不代入计算未休公休假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