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政法队伍顽瘴痼疾专项整治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昆明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内容向社会公开,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并提供相关线索。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私下会见、邀请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领导干部和上级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有关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违反规定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泄露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的;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的;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向其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的;从公安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者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投资入股或者变相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的借款提供帮助,收取介绍费、中介费、担保费等费用的;以本人、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名义,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借贷关系的;民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的;离任限制期内民警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违规参股借贷行为和营利性活动。
三、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未落实“三个当场”要求,接报案后该受不受、该立不立的;刑事警情在受案后未在审查期限内依法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不符合立案条件但不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应立刑事案件而降格为治安处理、存在漏人、漏案、应当作出治安拘留决定而未作、作出决定治安拘留未执行以及罚没款项未依法上缴入库的;寻衅滋事治安案件以调代处、降格处理的;刑事案件立案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压案不查、违规取保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工作懈怠,保而不侦、以保代侦的;存在漏人、漏罪的;未依法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保证金不及时退还的;对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不及时执行回复的;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不及时依法撤销、终止侦查的;对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需要行政处理的不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的。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把握实体条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的;直接或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违反法定程序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干预、插手、过问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在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接受吃请、权钱交易、谋取私利、提供便利和帮助的;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脱管、漏管,未按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的;因违规违法、失职渎职等导致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或脱逃的;对被认定为在逃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依法履行通缉、追逃的。
六、在信息化和基建项目中牟取不正当利益问题。在信息化和基建项目中,违规收受礼品红包,违规插手和干预项目建设,利用掌握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规参股借款,因“潜规则”而“被围猎”的。其他在信息化和基建项目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
七、其他顽瘴痼疾问题。
监督举报电话:0871-68328363
受理电话时间:24小时
来访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来信地址: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高新邻里绿苑小区3栋高新公安分局
起止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
受理范围:高新分局民警有关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我们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受理意见建议、反映相关问题。
特此公告!
昆明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