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将执行通知程序进行前置,将执行通知内容加注在判决书上,是我们尝试将立审执环节的堵点打通的执行改革措施之一。另外,对于与群众利益切身相关的司法程序,我们一直在尝试更为畅通和高效的方式方法。”为进一步切实解决执行难,完善立、审、执衔接机制,推进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断加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五华法院自去年年底开始探究立审执环节的堵点,尝试建立执行通知书前置制度,在裁判文书末尾写入执行通知内容,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提高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近日,五华法院执结了首个执行通知书前置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贸易公司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诉讼至五华法院,法院审理后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在期限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00万余元。同时,该调解书明确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某贸易公司于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即主动向法院申请履行大部分义务,本院随即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后双方对于剩余的20余万元达成延期履行和解,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人民币520万元的付款义务。随后,本院将案款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李某。该案从民事调解书作出至履行完毕义务仅20天。
该执行案件是执行通知书前置制度改革成效的一个缩影。执行通知程序的前置,一方面消除了在执行阶段再行送达的问题,对于减少执行环节、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效率有积极作用,可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对于防止部分被执行人以未收到执行通知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并拖延执行或借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有着积极意义,可实现审判执行环节的有效链接。
在为群众办实事的路上,五华法院将继续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宗旨,持续深化改进工作机制,完善立、审、执衔接机制,更快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