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首页 >  > 资讯 > 文章详情页

区医保局将先行开展202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昆政办〔2015〕93号)以及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参保人权益和下半年医保缴费基数年核工作顺利进行,五华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决定先行开展202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缴费基数先行核定工作范围

除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养老保险或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余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缴费基数先行核定工作范围。

缴费基数参数和执行标准

在2021缴费基数和执行标准正式文件发布前,暂时按照2020年年度缴费基数核定标准执行,系统相关参数不做调整。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标准、缴费基数上下限、重特病医疗统筹缴费标准不做调整。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申报

随同用人单位参保的养老保险关系隶属于昆明市社保局的医保退休人员(包括自谋职业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划账基数按2021年增资调待后次月基本养老金数,统一由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向昆明市社保局联网提取,其余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申报维持原方式。

核定时间

基数申报时间

1.2021年度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申报核定工作从2021年8月1日开始,核定时间2个月,至2021年9月30日结束。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未参加养老保险或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待2021缴费基数和执行标准正式文件发布后,由后台统一进行核定。

差额补核

用人单位在职人员、灵活就业在职人员、自谋职业在职人员2021年差额补核工作,于2021年10月医保统一按新老缴费基数差额进行补核,补核按《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时间的通知》(昆人社通〔2016〕141号)执行。


工作要求

(一)用人单位未在核定期内申报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的,自2021年12月起,按照该单位2021年11月份缴费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工资数额。

(二)用人单位现场申报或网上申报缴费基数时应填报《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如实申报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组成及计算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执行。对申报的缴费基数有异常存在虚假嫌疑的,开展缴费基数的稽核。

(三)至2021年度核定工作结束后,截止2021年11月,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参保人欠费超过一年的,视为未正常履行缴费义务,自2021年12月起,统一做暂停核定处理。

【版权声明】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分类导航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biz@minimouse.com.cn

版权所有

{"error":401,"message":"site error"}//www.ekkosec.com/plan/2021/0730/91433.html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