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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五华区财政局就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 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 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 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三)《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云 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 财规〔 2020〕1号)。

二、 法定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三)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五)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一)通过云南政务服^平台(https: //zwfw. ya gov. cn/portal/#/hane)或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niof.gov.cn/),向行政 审批部门提交签章后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 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二)行政审批部门按照《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 财规〔 2020〕1号)相关规定实施审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代理记账许 可证书》,同时通过相关政务网站和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 社会公示申请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请材料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 正的全部内容。

(三)行政审批部门在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按照《云 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 2020〕1号)等相关规定进 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行政审批部门在证后检查中,发现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 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 施办法》(云财规〔 2020〕1号)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其资格,收 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布。代理记账机构基于本次行政 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财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审批部门在证后检查中,发现代理记账机构达不到 规定资格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 定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代理记账管 理实施办法》(云财规〔 2020〕1号)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其资格, 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布。

(三)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业务行政许可的中介机构 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予以处理。

(四)行政审批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 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在证后检查中,发现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 记入其信用档案。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财政局: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在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 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且为该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

2. 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 三年;

3. 在资格申请或年度备案中所提交的信息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 有效,电子版附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 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在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 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 计业务;

3. 在资格申请或年度备案中所提交的信息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 有效,电子版附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 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本申请机构就申请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事项,郑重作出下列 承诺:

一、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 已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 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 规〔 2020〕1号)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 要求,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四、 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五、 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 上述承诺是本申请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人(中介机构负责人)签字:

承诺中介机构(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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