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劳人仲字〔202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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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受理李霞诉你公司的工资劳动争议一案。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1年10月18日下午14:00在本院仲裁(二)庭开庭审理,地址:昆明市正义路五华坊42号五楼504室,联系电话:63588916。如不按时到庭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二○二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