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华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某银行申请执行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案外人王某某、张某某分别采取司法拘留15日以及罚款的强制措施。
以上二人并非被执行人,作为案外人的王某某和张某某为何会被司法拘留?
案件回顾
当日,五华法院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名下被查封的车辆在金鼎园出现。执行干警随即来到金鼎园,发现了准备扣押的奥迪A8轿车,经核对无误后对该车辆张贴了查封封条。其后,案外人王某某及张某某到达现场,称被执行人也欠他们钱,法院不能扣押该车辆,并不顾执法人员劝阻,强行撕毁封条。王某某还辱骂了执行干警。
其后,五华法院决定对王某某、张某某各拘留15日,并对王某某罚款3000元,对张某某罚款2000元。拘留期间,王某某和张某某向法院提交了悔过书,表示愿意向执行干警道歉并改正错误,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并缴纳罚款,申请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经审核,王某某、张某某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的规定,遂决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王某某和张某某作为案外人,和案件本身并无关联,但其在法院执行公务过程中阻碍执行并侮辱执行人员,依法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决执行难任重道远,执行工作只有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尊重和支持,才能更加高效、公正。同时,司法权威要靠全社会共同维护,只有全民知法、懂法、敬法,才能更好地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希望被执行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能够强化法制观念,切莫因“不懂法”而阻碍执行,最终被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