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劳人仲字〔2021〕513号
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宋文均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五劳人仲字〔2021〕513号),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对你单位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通过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对你单位进行网络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于2021年10月19日上午9:30开庭审理,现该案已审理结束,并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仲裁裁决,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网络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五楼507室,联系电话:0871-63584606)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五劳人仲字〔2021〕5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宋文均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11月15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32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该案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