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劳人仲字〔2021〕438号
昆明新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瀛文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五劳人仲字〔2021〕438号),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对你单位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对你单位进行网络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于2021年9月28日上午9:30开庭审理,现该案已审理结束,并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仲裁裁决,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网络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五楼507室,联系电话:0871-63584606)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五劳人仲字〔2021〕4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昆明新悦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瀛文2020年2月至6月的工资14336.35元;二、驳回申请人张瀛文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该案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