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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油”岂能一直沸腾,火锅店老板被提起惩罚性赔偿

天冷了,没有什么是吃一顿火锅解决不了的;如果有,那就吃两顿。可若是火锅的油是“地沟油”,那你敢吃吗?

案件回顾:

2021年4月初,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作为火锅店老板,为节约成本,指使火锅店厨师长普某某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底料和老油进行回收、过滤,重新加工制作成新的火锅底料销售给顾客食用。

“老油”岂能一直沸腾,火锅店老板被提起惩罚性赔偿

(图片源于网络)

截止4月28日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时,回收制作的火锅底料已作为锅底销售515笔,厨房剩余潲水油、鸡油、辣椒油、火锅油等火锅底料成品及半成品共计300余斤。

审查意见:

余某某、普某某为节省原料、降低成本,回收、过滤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底料后重新提炼加工成新的火锅底料再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同时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余某某、普某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公益责任。在本案中,检察机关还对两名被告提起了惩罚性赔偿。

知识链接:

为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利用 “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检察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疫情影响、生意难做、食材涨价均不是躲避法律制裁的理由,只有让人民吃的安全、吃的放心才是做生意的长久之道。希望广大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能够以案为鉴,切实增强尊法、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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