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终,各企业、单位的年终总结会也陆续提上了日程。朋友、同事之间聚个餐,喝点酒放松一下是个好事,但是,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得注意了,桌上有人喝多了,散场以后对醉酒者进行照料或及时通知家属,也是活动组织者的义务,活动组织者如怠于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保义务造成损害,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回顾
张某某受雇于严某云经营的一家副食店。2019 年 3 月 30 日 21 时,张某某按照老板严某云的安排送完货回到副食店后,严某云体恤员工们辛苦,遂邀请当时在场的员工张某某、徐某等人一同前往某烧烤摊吃宵夜。期间,严某云为了让大家尽兴,购买了2瓶高度白酒供大家饮用。聚餐结束后已是次日凌晨 2:00时,张某某独自骑自行车回家,经过某路口时,与案外人李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更不幸的是,紧接着张某某又被陈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二次碾压,前后两次撞压导致张某某当场死亡。
庭审过程
张某某的意外死亡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张某某之妻和张某某之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一同吃宵夜的严某云、严某锋等人放任张某某饮酒后一人骑车离开,未尽到照顾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严某云当庭辩称:张某某系因交通事故死亡,有直接侵权人,两人和其他共同聚餐者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事发后,严某云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已向张某某家属支付了1万元,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该份事故认定书内载明,事故发生时张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49.86mg/100ml。
张某某醉酒后骑自行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左转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加之李某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行驶,行经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陈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在同方向设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通过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行车所致。交警部门认定由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陈某某共同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货车司机陈某某及其车辆投保公司与张某某家属达成“一次性调解处理协议书”,向张某某家属一次性赔付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五华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严某云作为雇主,邀约、组织员工张某某、徐某等人聚餐饮酒,用餐结束后,严某云作为邀请人、组织者,在张某某醉酒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醉酒人独自骑车回家的危险性,但仍放任张某某醉酒后骑行自行车。被告严某云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照顾、护送或通知家属的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饮酒及饮酒后的行为负责,其醉酒后骑行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张某某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因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严某云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及全案案情,酌情确定由严某云承担张某某40%责任比例中的10%。
被告徐某、严某锋系受邀参与本次聚餐,在共同饮酒活动中地位为一般参与者,二人在聚餐过程中并无劝酒、赌酒等不良行为,故张某某的死亡与此二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最终,五华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严某云赔偿原告张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2401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在最后
在这个案例中,副食店老板严某云本来是一片好心,慰劳员工才组织了聚餐、饮酒,这个心思本无可厚非。可作为聚餐活动组织者,严某云还具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在张某某喝醉后,严某云基于先行行为履行照料、通知义务,对其独自骑行行为及时劝阻,或是及时联系通知家属,则完全可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