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
2021年11月30日上午,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用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高某某以及被告人冯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至2018年12月,被告单位在推进项目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担任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被告人冯某某作为项目现场管理协调人员,负责项目的外协及现场管理。因项目临时占地审批使用的施工图纸与最终版施工图纸不一致,导致项目施工过程中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61.984亩,其中部分林地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被告单位在涉案项目施工过程中非法占地的行为,造成了涉案林地原有地貌已发生改变,原有地表植被已被大量破坏。
案发后被告单位某公司及时补救,被破坏的林地已重新种植上火棘、牛筋条等灌木。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项目施工中超审批范围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系单位犯罪;被告人高某某以作为涉案项目的项目经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冯某某作为涉案项目的现场管理协调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某公司应当承担对涉案林地恢复植被、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本案将择期宣判。
本案是一起因不当的施工活动,导致林地资源受损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守护绿水青山,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传统的“人进林退”理念早已不合时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科学技术的提升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五华法院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大面积侵占林地、毁损林业资源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形成有效法律震慑,充分彰显司法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法律贴士
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