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资购买的车位无法使用
多番协商都未能解决
走投无路下起诉维权
看五华法院如何为民解忧
01
案情回顾
伴随着私家车进入寻常百姓家,购买车库也成为了大多数家庭的置产选择之一。2018年8月27日,袁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原告开发的车位,并一次性支付了全部价款108702元。车位交付后,袁先生发现正常停车时,车门会被车位旁的柱子遮挡无法打开,若要下车,则需要爬到副驾驶位上打开车门。巨资购买的车位无法正常使用,多次找某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也未有结果。最终,袁先生选择到法院起诉以求问题能够得到解决。
02
调解过程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都比较明晰,为了有效化解矛盾,该案经双方同意后进行调解。调解员抓住本案的主要矛盾在于某公司不愿解除合同,于是在调解中将重点放在某公司,对其交付车位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进行释法说理,告知某公司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袁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购车位款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最终,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双方终于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某公司将于2021年10月30日前配合袁先生办理撤销合同网签登记备案手续,并于2022年2月28日返还袁先生购买车位款108702元。至此,困扰了袁先生三年多的烦心事终于得到了解决。
03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某公司交付的车位设计不合理,致使袁先生停在车位上车门被挡无法打开,无法满足正常停车需求,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属于上述法条中所规定的第四种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况。实际生活中,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大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