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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档案馆关于向社会各界征集红色档案资料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把蕴含党的初心使命的红色档案保管好、利用好”的重要批示精神,更好地抢救和保护五华区各个历史时期散存于社会的红色档案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昆明市档案条例》相关规定,特向社会各界征集五华区红色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持有的各个历史时期的红色档案资料。

二、征集范围

(一)地域。凡在昆明市五华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形成的或与五华区有关的红色档案资料。重点征集能够反映五华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包括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时期)的档案资料。

(二)形成档案时间。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红色档案资料。分为新民主主义时期(1921—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至今(1949—2022年)两个阶段。

三、征集内容

(一)文献档案资料。

1.记录不同时期五华辖区各级党组织发展史、党的运动史的志书、文献、报刊等;

2.反映五华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专题资料、重要文件起草的过程稿;

3.重要党史人物、革命烈士、老红军、老八路、劳动模范的生平事迹、传记、笔记、日记、著作、手稿、书信函件、获奖证书、传单、电报等;

4.有关重大活动、重大决策、重要事件的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亲属子女、工作人员提供的口述资料、回忆文章、采访记录等原件;

5.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题词、留言、签字、笔记、文集、口述记录等原件。

(二)实物档案资料。

1.与五华党史有关的,能够反映党组织建设、党的运动、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要人物的文物,包括党旗、党徽、党章、奖章、勋章、证书、嘉奖令、工作证件、代表证件、印章、邮票以及革命斗争、战争过程中的实物(军服、肩章、臂章等)、票据(各时期使用的代币券、粮票、购物券等)、契约、生活用品、地图、牌匾、碑刻、宣传品、旗帜、会标等实物。

2.反映改革开放以来,在五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人物以及生产和生活变迁相关的各种代表性历史见证物。

(三)声像档案资料。

与五华党史各个时期相关的重要决策、重大事件、重点工作、重要人物有关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等。

(四)其他具有历史价值和典型意义的红色档案资料。

四、征集方式

(一)捐赠。本次征集活动以无偿捐赠为主。五华区档案馆将按照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与捐赠者办理交接手续,并颁发馆藏证书。

(二)复制。对于不愿将红色档案资料原件面世的收藏者,在确保档案资料安全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由区档案馆复制,原件仍归收藏者留存。

(三)寄存。对暂不愿意向区档案馆捐献档案资料的,或个人保存确有困难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经本人同意,区档案馆可提供寄存服务,代为保管。代存期间,其档案资料所有权仍属于寄存人,区档案馆不收取管理费,并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四)征购。具有较大社会保存价值但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所有者愿意出售的,视档案资料的具体价值,经专家鉴定、双方协商定价,进行有偿征购。

五、征集时间和地点

时 间:集中征集时间从2022年5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此后转为常态化征集。

地 点:昆明市五华区档案馆(小屯路805号五华区司法行政中心档案大楼321室)

联系人:杨 静、和随江

联系电话:13888131062、0871—64155119

六、相关要求

(一)欢迎有意愿提供相关资料的社会各界、各团体及个人通过来函或来电商讨征集事宜。

(二)凡经审核征集入馆的档案资料均归国家所有,本馆对已征集入馆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保管,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捐赠档案资料者,对其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资料,区档案馆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昆明市五华区档案馆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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