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532*************14):
经调查核实你个人存在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存在骗取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共4512元的事实。此行为违反了《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现依据《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规范标准》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拟对你个人行政处罚:肆仟伍佰壹拾贰元整(451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个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00
电话:0871—63581050
联系人:赵 超、伏云峰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