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启花(532*************21):
经调查核实,范启花(532*************21)存在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4512元,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对你参保单位的询问笔录、五华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清单等证据证实。
你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你个人: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15日内,将骗取的失业保险基金退回五华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账户。
退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昆明市五华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
账 号:531899991013000563614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