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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 (张有慧诉云南露凝泉化妆品有限公司 仲裁裁决公告)

五劳人仲字〔2022〕226号

云南露凝泉化妆品有限公司:

本院依法受理张有慧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通过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官网向你单位网络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及《仲裁申请书》,公告期满后于2022年5月6日上午9:30开庭审理,开庭时申请人张有慧到庭,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的规定,现已审理结束,该案于2022年5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决定依法向你单位网络公告送达仲裁裁决结果,限你单位自网络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五楼507室,联系电话:0871-63584606)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五劳人仲字〔2022〕2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云南露凝泉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有慧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3月23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5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该案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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